(2016)冀0921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73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9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宗 帅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桂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