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普诉被告杨四清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普,杨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624号原告:杨普,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铁军,永济市法学会驻会理事。被告:杨四清,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里,永济市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普诉被告杨四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杨普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普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普负担。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李雪琴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彤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