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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1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曲建波、朱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建波,朱振华,朱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1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曲建波,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河口采油厂维修大队安装队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朱振华,男,1973年6月8日生,汉族,河口采油厂维修大队四队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朱文华,男,1960年4月7日生,汉族,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胜利分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曲建波与朱振华、朱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执177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04月07日向被执行人朱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文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文华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羽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