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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诚帮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广西和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诚帮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广西和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诚帮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高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为忠,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星住,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和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立。南宁市诚帮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广西和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桂010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和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1817189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和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