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别自新与盛兆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别自新,盛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别自新被执行人:盛兆新本院在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的别自新申请执行盛兆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别自新申请执行盛兆新承担(2016)鲁1427民初754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保全费120元、鉴定费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明:申请人别自新于2016年3月15日交保全费1520元,3月24日交案件受理费3000元。被执行人盛兆新于2016年3月21日交法院保证金40000元,盛兆新支取39910元后剩法院财务鉴定费90元,被执行人盛兆新于2016年5月23日交法院案件受理费3000元、保全费12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别自新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被执行人盛兆新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别自新应在承办(2016)鲁1427民初754号案件的庭室处办理退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5)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别自新申请执行(2017)鲁1427执35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