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5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国万与被执行人吴荣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国万,吴荣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5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国万,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吴荣昭,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蔡国万与被执行人吴荣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5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国万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尚欠蔡国万56637元及利息未偿还。本院依法将吴荣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船舶、银行、土地、房产、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