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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5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梅荣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梅荣辉,孙元云,孙元建,侯晓娥,孙元增,东志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759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xx。代表人:刘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行客户经理,住该单位宿舍。被告:梅荣辉,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孙元云(系梅荣辉之妻),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孙元建,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侯晓娥(系孙元建之妻),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孙元增,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东志梅(系孙元增之妻),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梅荣辉、被告孙元云、被告孙元建、被告侯晓娥、被告孙元增、被告东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被告梅荣辉已经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梅荣辉、被告孙元云、被告孙元建、被告侯晓娥、被告孙元增、被告东志梅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崔得原人民陪审员  张希英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