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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许小江罚金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738号被执��人:许小江,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本院在执行(2015)庆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许小江盗窃罪罚金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开户信息,查询房产、土地均无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执7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