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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小虎与石国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虎,石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3号申请执行人:朱小虎,男,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宁县新宁镇被执行人:石国杰,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新宁村。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6民初62号民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等法律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一、石国杰给付朱小虎人民币20000元;朱小虎不申请执行查封、扣押石国杰的装载机等财产,石国杰可以使用其装载机,但必须在扣除日常支出后剩余部分收益用以偿还本案义务。二、石国杰保证在其房屋及土地在征用后所得款首先履行本案义务。三、朱小虎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6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