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永齐、李海梅、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张永齐,李海梅,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9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被执行人张永齐被执行人李海梅被执行人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永齐、李海梅、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榆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张永齐、李海梅、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19567元,及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0%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021元。被执行人张永齐、李海梅、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永齐、李海梅、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张永齐、李海梅所有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塞维利亚18号商铺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永齐、李海梅、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张永齐、李海梅、榆林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9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