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7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友根与被告南京长明塑料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根,南京长明塑料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528号原告:张友根,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铁军(系原告女婿),男,1986年3月22日生,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南京长明塑料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长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刚,南京长明塑料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溧,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磊,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友根与被告南京长明塑料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友根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友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根撤回起诉。审判员  戚魏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