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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敏诉被告吴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吴国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788号原告:孙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强,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龙原告孙敏诉被告吴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有效送达地址,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员鲁建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