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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倩波与赵新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倩波,赵新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223民初784号原告陈倩波,女,1963年9月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被告赵新云,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原告陈倩波与被告赵新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赊购农药甲维盐30箱,每箱100瓶,每瓶6元,共计人民币1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拖欠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赵新云支付原告陈倩波货款人民币5000元整,限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2000元,余款在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倩波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