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山明与曹先平寻衅滋事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山明,曹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91号申请执行人郭山明。被执行人曹先平。申请执行人郭山明与被执行人曹先平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鲁0781刑初5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曹先平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1刑初5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凤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