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胡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第1112号原告:胡某某,男,1960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胡某某,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周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董爱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