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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姜光安与郭必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光安,郭必夫,郭炳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光安,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必夫,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审第三人:郭炳钞,男,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诉人姜光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5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姜光安上诉称,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为贷款方住所地。另外,抵押合同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纠纷应依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据此请求将案件移送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郭必夫未作答辩。郭炳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郭必夫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上的抵押权未设立;要求上诉人姜光安协助被上诉人涤除抵押房屋上的抵押登记。因抵押房产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