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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海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德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曹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事处向阳路西侧信用联社家属院5幢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2606-4。法定代表人:汪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轩,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办事员。被执行人:阜阳市德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18号大唐大厦综合楼11A区,组织机构代码56342443-X。法定代理人: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海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0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以(2016)皖1203执27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曹海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金城大厦房产三处,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曹海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金城大厦房产三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周海滨审判员  张满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