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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邵菊连、戚克战等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菊连,戚克战,李河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1424号原告:邵菊连,女,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刚,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戚克战,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李河香,女,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现明,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菊连与被告戚克战、李河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邵菊连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菊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菊连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邵菊连负担。审 判 长  陈新玲人民陪审员  李树忠人民陪审员  魏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