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5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杰兰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浪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杰兰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浪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263号之一原告:佛山市南海杰兰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赤山工业区三区6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2120304D。法定代表人:黄新华。委托代理人:刘健雄,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浪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10楼1003、1004、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572489。法定代表人:麦亚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杰兰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浪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粤0605民初52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深圳市浪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南新支行账号33×××81的存款436262元。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杰兰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解除本院以(2017)粤0605民初5263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深圳市浪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南新支行账号33×××81的冻结。本案受理费3921.97元、财产保全费2701.31元,合共6623.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炳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