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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荣国与程焱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国,程焱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313号原告:李荣国,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程焱辉,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国与被告程焱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荣国负担。审判员  盛敏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