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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周丰与方建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丰,方建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610号原告:周丰,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方建通,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周丰与被告方建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建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23日,被告方建通向原告周丰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了4、5个月的利息及本金2300元。现剩余借款本金7700元,被告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建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丰借款本金7700元。款交本院民四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方建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向阳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方根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童瑶钰?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