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宋学强、蒲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宋学强,蒲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9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望海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868399298T。负责人:董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夫席,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学强,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现住址。被告:蒲群英,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现住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被告宋学强、蒲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14754.51元及利息;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1万元、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宋学强、蒲群英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4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借款期限为240个月。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被告自愿以所购房屋为上述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发放了贷款。截至目前,被告已累计违约12期以上,经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通知被告宋学强、蒲群英应诉时,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宋学强、蒲群英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