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5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袁昌富与王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昌富,王国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5127号原告:袁昌富,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王国军,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袁昌富与被告王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昌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昌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袁昌富拖欠的劳务费18800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我自2016年3月2日起给王国军做展柜,喷面漆,约定每月工资7500元,一直到2016年9月2日,王国军只支付了我16200元工资,还差28800元没给,2016年9月经劳动局调解,王国军同意支付拖欠工资,我就同意他少支付我10000元,给我打了18800元的欠条,承诺及时给付。我后来多次向他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王国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袁昌富为证明其诉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欠条原件,证明王国军认可拖欠工资的事实。因王国军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欠条内容为:今王国军欠袁昌富工资费壹万捌仟捌百圆整,188000.00元,此款是2016.3.2至2016.9.2剩余工资。经双方协商,特签此据。欠款人:王国军,2016.9.1,我同意,袁昌富,2016年9月1日。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王国军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权利。袁昌富提交欠条证明王国军欠款18800元的事实,对袁昌富要求王国军偿还劳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王国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袁昌富劳务费18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由王国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胜楠书记员 王佳佳-2--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