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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延彬与苏扩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延彬,苏扩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032号原告:贾延彬,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宋建勋,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苏扩民,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幸乐、郭明海,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贾延彬与被告苏扩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贾延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延彬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昌俊克人民陪审员  李会梅人民陪审员  黄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亚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