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延彬与苏扩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延彬,苏扩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032号原告:贾延彬,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宋建勋,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苏扩民,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幸乐、郭明海,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贾延彬与被告苏扩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贾延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延彬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昌俊克人民陪审员 李会梅人民陪审员 黄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亚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