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6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齐晨诉被告赵孟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晨,赵孟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6民初501号原告:齐晨,女,1997年7月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靓敏,女,1973年6月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同原告系母女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福利,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同原告系父女关系。被告:赵孟田,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东海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元峰,男,1950年5月2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女,鸡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王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明,男,该公司理赔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延,男,该公司职工。原告齐晨诉被告赵孟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齐晨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晨以同被告赵孟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就赔偿问题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晨撤诉。案件受理费1616.00元,减半收取计808.00元,由原告齐晨负担。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