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松山与吴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山,吴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李松山。被执行人:吴建峰。本院在执行李松山申请执行吴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塔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1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建峰未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建峰在中国农业银行嘉峪关市新华中路分理处账户内存款3549元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