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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黄山市杭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杭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杭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循环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明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通宝路西侧三元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高新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黄山市杭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021执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永 来审 判 员 曹   玲代理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