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4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306号原告:孙某1,男,汉族,84岁。被告:孙某2,女,汉族,78岁。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孙某1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1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审判员  安丰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昕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