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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7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李良伟,张荣华,陈晓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明,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盛南街*号。负责人张新,行长。原审被告:李良伟,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审被告:张荣华,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审被告:陈晓翠,女,1976男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徐明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原审被告李良伟、张荣华、陈晓翠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明未按法律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冠男审判员  傅 敏审判员  莫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颖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