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3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肇源县肇源镇南小山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肇源县肇源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源县肇源镇南小山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肇源县肇源镇人民政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3152-1号原告:肇源县肇源镇南小山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法定代表人:郝显峰,职务:理事长。被告:肇源县肇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法定代表人:石帮峰,职务:镇长。原告肇源县肇源镇南小山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肇源县肇源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源县肇源镇南小山蔬菜加工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71元,减半收取计13336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倩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