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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郑仁根对庞祥友与被执行人郑仁友、费蔺芬民间借款纠纷案提出案外人异议(2017)川1028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祥友,郑仁友,费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异19号案外人:郑仁根,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生,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执行人:庞祥友,女,1961年11月4日生,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郑仁友,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费蔺芬,女,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祥友与被执行人郑仁友、费蔺芬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郑仁友以案外人郑仁根名义登记的隆昌县住房一套。案外人郑仁根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郑仁根称: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执47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隆昌县住房一套属于案外人所有,法院查封错误,请求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庞祥友称:被执行人郑仁友一边叫我不起诉一边转移财产,钱是被执行人郑仁友交的,房产应该属于被执行人的,只是登记在案外人郑仁根名下。被执行人郑仁友称:法院查封的房产开始是被执行人登记的,交了部分房款。由于被执行人欠案外人郑仁根借款数十万元,就以房抵债,办理了变更登记。查明:2013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郑仁友、费蔺芬与观岭国际社区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签约购买隆昌县住房一套。被执行人郑仁友、费蔺芬交纳了528784.00元。2015年7月9日,被执行人郑仁友、费蔺芬将购买隆昌县住房一套变更给案外人郑仁根。2016年2月3日,隆昌县人民法院以(2016)川1028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郑仁友、费蔺芬已2016年3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75000.00元,2016年9月1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5000.00元。2016年4月11日,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执47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隆昌县住房一套。本院认为,虽然被执行人郑仁友、费蔺芬与观岭国际社区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签约购买隆昌县金住房一套,被执行人郑仁友、费蔺芬先后交纳了528784.00元。但被执行人郑仁友、费蔺芬将购买的住房变更给案外人郑仁根。变更时间在隆昌县人民法院以(2016)川1028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前。法院在未确认被执行人郑仁友、费蔺芬是否有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情况下,查封了更名在案外人郑仁根名下房产不当。因此,案外人的异议成立,应中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执47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隆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付邦青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陈吉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一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