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晋红诉被告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晋红,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481行初31号原告李晋红,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城区长安街**号*号楼*单元***户,现在长治市看守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身份证号码:1404021974********。委托代理人付小洁,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地址长治市城区延安中路27号。法定代表人贾虎山,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晋红诉被告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因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对原告的戒毒措施变更为社区戒毒,原告李晋红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对原告变更了戒毒措施,原告李晋红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晋红负担。审判长 何罗宏审判员 曹建斌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雨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