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10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刘玄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刘玄,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10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栋14层。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江下村777号。法定代表人刘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玄,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镇界兴路。法定代表人刘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江下村777号。法定代表人刘玄,该公司董事长。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刘玄、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武汉天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夏区五里界街东湖街村、中洲村的四处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夏字第××号、第××号、第2012008251号、第××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夏国用(2010)第673号,面积为65885.26平方米),但属于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天捷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对广州吉原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760万元,但执行条件未成就;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川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