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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巴尔虎旗哈达图牧场鸿利便民超市与宝音吉日嘎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巴尔虎旗哈达图牧场鸿利便民超市,宝音吉日嘎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611号原告:陈巴尔虎旗哈达图牧场鸿利便民超市,住所地陈巴尔虎旗。负责人:色希拉吐被告:宝音吉日嘎拉,男,鄂温克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陈巴尔虎旗哈达图牧场鸿利便民超市被告宝音吉日嘎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巴尔虎旗哈达图牧场鸿利便民超市称因与被告宝音吉日嘎拉庭外和解,原告陈巴尔虎旗哈达图牧场鸿利便民超市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巴尔虎旗哈达图牧场鸿利便民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苏妮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