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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韩燕因与被申请人常方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燕,常方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4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燕。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娥(系韩燕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方璋。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正峰(系常方璋儿子)。再审申请人韩燕因与被申请人常方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终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燕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发生纠纷后,先是相互撕扯到院子里,后常方璋搧了韩燕一巴掌并向后一推,导致韩燕倒地,是形成韩燕流产的原因。韩燕及家属终止妊娠并非完全自愿,而是在治疗过程中经医生全面客观地分析,继续保胎无望的情况下所做的无奈之举。2、原判决认定证据错误。韩燕前后两次陈述在措辞上有区别,但对事情发生的经过陈述并无实质性区别。证人XX芸在什字镇派出所自称王转转,在灵台县公安局才自认是XX芸,经公安局调查确实是同一人,真实身份是XX芸,前后证言不一致的原因是常方璋及妻子向XX芸做了说服工作,应当以XX芸在什字派出所做的证言为依据。韩燕的父母韩红兴、王小娥虽与韩燕有利害关系,但是其证言能与其他证言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什字镇派出所和灵台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虽被撤销,但是,撤销的原因并非认定事实错误,而是适用法律错误,所以,其认定的基本事实应当作为定案依据。3、原判决因果关系推论错误。原判将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错误,导致处理结果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常方璋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韩燕的先兆流产是其自身疾病,并非是常方璋殴打导致。请求依法驳回韩燕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韩燕、常方璋于2015年6月12日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相互辱骂厮打,常方璋朝韩燕脸部搧了一巴掌,韩燕住院检查诊断疾病为先兆流产、妊娠合并贫血。而此前韩燕于2015年6月6日在灵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疾病亦诊断为先���流产,同年6月9日出院时病历记载为家属要求出院,而非痊愈出院。所以,韩燕主张其先兆流产系常方璋所致的理由不能成立。韩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判已作出详细的说明,判处并无不当,韩燕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韩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白金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雯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