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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喻永锋与曹洪梅、王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永锋,曹洪梅,王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099号原告:喻永锋,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曹洪梅,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王亚林,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永锋与被告曹洪梅、王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喻永锋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