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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姜某1、姜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1,姜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469号申请执行人姜某1,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矫爱庆,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凯,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某2,女,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委托代理人李信玉,男。申请执行人姜某1与被执行人姜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5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针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016.1至2017.2共14个月的赡养费7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本案中,被执行人尚欠赡养费4600元未支付,愿每月向申请人的账户支付800元,直至支付完毕(注:(2015)李执字第402号案执行完毕后,截止2017年3月,被执行人又支付赡养费240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李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矫仪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