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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登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登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88号移送机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登伟,男性,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执行周登伟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川0402执7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