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紫阳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紫阳,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华信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2003号原告:董紫阳,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志盛,董事长。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华信购物广场,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乔法松,经理。原告董紫阳诉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华信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董紫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紫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紫阳负担。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