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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紫阳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紫阳,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华信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2003号原告:董紫阳,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志盛,董事长。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华信购物广场,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乔法松,经理。原告董紫阳诉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华信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董紫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紫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紫阳负担。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