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晓会与榆林市国贸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会,榆林市国贸购物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688号申请执行人马晓会,女。被执行人榆林市国贸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理英。本院在执行马晓会与榆林市国贸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8民终36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补缴自2002年9月起至2015年7月止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承担案件执行费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