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孔祥兵与柳士强、王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兵,柳士强,王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109号原告孔祥兵,男,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柳士强,男,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王志敏,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孔祥兵诉被告柳士强、王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孔祥兵于2017年5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兵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祥兵负担。审判员 董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英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