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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孔祥兵与柳士强、王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兵,柳士强,王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109号原告孔祥兵,男,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柳士强,男,197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王志敏,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孔祥兵诉被告柳士强、王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孔祥兵于2017年5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兵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祥兵负担。审判员 董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英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