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异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郭丽娜提出湖北建工中原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异议一案驳回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娜,湖北建工中原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异99号异议人:郭丽娜,女,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樊城区。申请执行人:湖北建工中原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中北路**号龙源大厦*栋*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胡仕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大庆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朝晖,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执行湖北建工中原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建筑公司)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襄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郭丽娜对执行其名下银行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郭丽娜称,自己名下的存款与中房襄阳公司、中房直属三公司无关,与双方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无关,法院直接查封自己的银行存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中止执行(2016)鄂0606执2188号之八裁定书,解封已冻结的帐户。本院查明,中原建筑公司与中房襄阳公司、中房直属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鄂0606民初258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中房襄阳公司、中房直属三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前向中原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7694390.21元,并以12546190.21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调解生效后,中房襄阳公司、中房直属三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原建筑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8日作出(2016)鄂0606执2188号之八执行裁定,冻结、划拨中房襄阳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存放在郭丽娜名下的银行的存款1300万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原建筑公司与中房襄阳公司、中房直属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郭丽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米公支行开立的2670239980120322379、2670819980120260957帐户,曾向泰森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大额劳务费,该两个帐户与襄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泰州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等与中房襄阳公司相关单位亦有资金往来,故本院认定该两帐户中的资金系中房襄阳公司的资金予以冻结、划拨并无不当,故郭丽娜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丽娜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许 璐审判员 施愉乐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