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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玉荣、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荣,邵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徐玉荣,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邵卫东,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徐玉荣诉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执行标的58720元。本院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2月9日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5月5日经查询无房产。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张立庭审判员  徐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