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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阜阳市和谐门窗有限公司与济南德高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市和谐门窗有限公司,济南德高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和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韩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德高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殿波,经理。上诉人阜阳市和谐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德高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19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阜阳市和谐门窗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阜阳市和谐门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阜阳市和谐门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19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上诉人阜阳市和谐门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梅审判员 宋海东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