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16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1月24日因本案被抓获并强制隔离戒毒,同年2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在西安市灞桥区高寨村自己家中开设的麻将馆内,容留俞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2、2016年10月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在西安市灞桥区高寨村自己家中开设的麻将馆内,容留俞某某、丁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3、2016年11月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在西安市灞桥区高寨村自己家中开设的麻将馆内,容留俞某某、丁某、冯某与其三人共同吸食毒品。4、2016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西安市灞桥区高寨村自己家中开设的麻将馆内,容留俞某某、董某、冯某三人吸食毒品。2016年12月2日,公安民警抓获吸毒人员丁某,在丁某的带领下,在王某家中开设的麻将馆内将准备吸毒的俞某某、冯某、董某抓获。2017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在郑州火车站将王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党粉丽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