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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红艳与韩清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艳,韩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艳,女,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韩清生,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红艳与韩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7)陕0830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韩斌宏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