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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雨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雨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2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雨孟,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雨孟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庆伟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邓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雨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雨孟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永辉超市,趁人不备盗窃店内一瓶阿道夫沐浴液和一瓶妮维雅洗面奶,后刘雨孟将被盗物品销赃给左某某换取价值人民币50元的毒品海洛因用于吸食;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雨孟来到重庆市北碚区文星湾永辉超市,趁人不备盗窃店内五块瑞士莲经典排装巧克力和一盒芭喜爱限量版榛仁巧克力,后刘雨孟将被盗物品销赃给左某某换取人民币50元消耗殆尽;2013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刘雨孟伙同另一名男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天奇广场万和药店,二人合作盗窃店内一盒果维康和一瓶鹿仙草粉,后二人将被盗物品销赃给左某某换取人民币150元的毒品海洛因用于吸食;2017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刘雨孟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永辉超市,趁人不备盗窃店内一盒合生元儿童益生菌冲剂,后刘雨孟将被盗物品销赃给左某某换取人民币70元的毒品海洛因用于吸食;2017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刘雨孟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双柏路佳纺超市,趁人不备盗窃店内两瓶沙宣洗发露,后刘雨孟将被盗物品销赃给廖某某换取人民币90元消耗殆尽。2017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刘雨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尚未被掌握的四笔盗窃犯罪事实。案发后全部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阿道夫沐浴液价值人民币68元,被盗妮维雅洁面乳价值人民币18元,被盗瑞士莲经典排装巧克力价值人民币115元,被盗芭喜爱限量版榛仁巧克力价值人民币88元,被盗果维康价值人民币34元,被盗鹿仙草粉价值人民币591元,被盗合生元儿童益生菌冲剂价值人民币272元,被盗沙宣洗发露价值人民币12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雨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左某某、廖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碚发改价认[2017]106号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领条、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雨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雨孟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雨孟虽系被动归案,但其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盗窃事实尚不构成盗窃罪,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视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雨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雨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二、对被告人刘雨孟违法所得人民币410元予以追缴。(以上罚金、追缴款均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魏庆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子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