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司红星与王飞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红星,王飞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209号原告司红星,男,1964年1月31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无业,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王飞飞,男,1983年1月23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红星与被告王飞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红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红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司红星负担。审判员 杨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