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郑虎栓、尤候美、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郑某某,尤某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尤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尤某某、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