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7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雷与倪礼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雷,倪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高雷,男。委托代理人:高中林,男。被执行人:倪礼军,男。关于高雷与倪礼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2016)陕0827执恢58号执行裁定书,权利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倪礼军在中国建设银行神木黄庄支行代发放的工资29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神木县驼峰路支行代发放的工资34000元。上述扣划工资共计6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兑现50000元、给被执行人倪礼军兑现生活费11300元、扣除执行费1700元。申请执行人领款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高雷撤回对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本院(2017)陕0827执恢6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雷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实效期间内可对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斌斌 来自